粵財罰〔2025〕25號
當 事 人:廣州業(yè)勤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13718164223N
地 址:廣州市番禺區(qū)市橋街惠眾街21號十一樓
根據《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開展2024年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質量檢查的通知》(粵財監(jiān)〔2024〕15號)安排,省財政廳對你所2023年及2024年1-6月的執(zhí)業(yè)質量進行檢查,并結合實際延伸以前年度。經依法檢查,本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如下:
一、違法事實
經重點抽查,發(fā)現你所出具的《某實業(yè)有限公司2022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業(yè)會審外〔2023〕第116號)存在在未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審計證據的情況下出具審計報告等問題。具體如下:
1.對銀行存款未實施函證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貨幣資金期末余額591.76萬元,占資產總額6.87%,其中現金5.00萬元、銀行存款 586.76萬元,你所對銀行存款均未實施函證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說明不函證的理由。
2.對應收賬款未實施函證程序。截至2022年12月31日,應收賬款金額為645.18萬元,占總資產比例為7.49%,你所對應收賬款未實施函證程序,在工作底稿中也未說明不函證的理由。
3.對存貨監(jiān)盤程序執(zhí)行不到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存貨余額488.20萬元,其中原材料418.49萬元、在產品69.71 萬元,占資產總額5.67%。你所于2023年2月28日按被審計單位2022年12月30日存貨盤點表進行抽盤,未對2023年1月1日至抽盤日(2月28日)期間的存貨收發(fā)記錄進行倒軋計算,未見執(zhí)行其他存貨監(jiān)盤程序。
4.對披露信息有誤的情形未予以關注并未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被審計單位借入款項1,900萬元,年利率6%,借款年限2年,財務報表列示為長期應付款,財務報表附注列示為長期借款,二者披露信息不一致,你所對此情況未予以關注并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
以上事實有業(yè)會審外〔2023〕第116號審計報告、審計工作底稿、財政檢查工作底稿、財政檢查征求意見函以及反饋意見等有關證據為證。
本機關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所送達了《財政監(jiān)督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違法事實、依據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事項,并告知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對此,你所于2025年9月27日提出陳述、申辯。經復核,本機關對陳述、申辯意見理由中成立的部分予以采納。
綜上,你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一)、(七)項等規(guī)定。按照《財政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規(guī)范》第九條的規(guī)定,你所的違法行為程度屬輕微。
二、行政處罰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和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現責令你所改正并決定對你所上述業(yè)會審外〔2023〕第116號審計報告有關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出具該報告違法所得50,000元。
你所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所附《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
三、權利告知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或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系單位:廣東省財政廳
聯系地址:廣州市北京路376號
廣東省財政廳
2025年12月10日
文件下載:財政監(jiān)督行政處罰決定書(粵財罰〔2025〕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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